已提供的政府救助清单(共 64 项)
服务人数(共 17 人次 )
序号 | 政府单位名称 | 事项类别 | 事项名称 | 服务对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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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 市发改局 | 价格优惠减免 | 低收入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优惠 | 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、低保边缘家庭(原低收入家庭)、支出型困难家庭 |
12 | 市发改局 | 价格优惠减免 | 低收入群体天然气费用价格优惠 | 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、低保边缘家庭(原低收入家庭)、支出型困难家庭 |
13 | 市发改局 | 价格优惠减免 | 低收入群体电费价格优惠 | 城乡“低保户”、特困人员家庭 |
14 | 市发改局 | 价格优惠减免 | 低收入群体水费价格优惠 | 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、低保边缘家庭(原低收入家庭)、支出型困难家庭 |
15 | 市发改局 |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| 特殊群体价格临时补贴 | 城乡低保对象、低保边缘对象(低收入对象)、特困人员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、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、孤儿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、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无固定工资或离、退休金收入的“五老”(老堡垒户、老游击队员、老交通员、老苏区干部、老党员)人员。 |
16 | 市人民检察院 | 法律服务 | 特殊群体国家司法救助金援助 | 1、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,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 2、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,急需救治,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; 3、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,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、扶养、抚养的其他人,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 4、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,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 5、举报人、证人、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、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,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 6、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 7、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,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。 |
17 | 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| 就业援助 | 妈妈岗扶持就业 | 对12周岁(含12周岁)以下儿童有扶养义务的劳动者 |
18 | 市税务局 | 残疾人福利 | 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 |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残疾人个人 |
19 | 团中山市委 |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| 中山市蓝星融合艺术团关爱孤独症儿童 | 孤独症儿童 |
20 | 市教育体育局 | 教育帮扶服务 | 市扶困助学“大学通”项目 | 低保家庭、低保边缘(低收入)家庭、特困供养人员、支出型困难家庭、困难学生、残疾学生 |